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荷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0968号
原告: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1幢2层N区58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永亮,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剑,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荷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胜阳村胜阳桥北28号。
法定代表人:唐小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刚,江苏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荷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金侠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 娜
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