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异11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升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小坨村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D69QE1G。
法定代表人:刘小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育路181号2幢2126室。
法定代表人:张清丽,总经理。
被申请人:冯传栋,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财富广场8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MA3T7XDQ2D。
法定代表人:冯传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升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旺公司)与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峥业建筑章丘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升旺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峥业公司)、冯传栋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了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
本院查明,原告升旺公司与被告峥业建筑章丘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鲁0725民初3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峥业建筑章丘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升旺公司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4月9日至实际退还保证金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升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因被告未按期履行,升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鲁0725执208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升旺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峥业公司、冯传栋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被执行人峥业建筑章丘分公司系被申请人峥业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从工商登记信息看,被执行人峥业建筑章丘分公司系被申请人峥业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其不能清偿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升旺公司申请追加峥业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准许。升旺公司申请追加冯传栋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2022)鲁0725执20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田 政
审判员 岳本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