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543号
原告:***,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松育路181号2幢212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