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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543号 原告:***,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松育路181号2幢212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