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02民初16142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义乌国际商贸城步6-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W231EXU。
责任人:***。
被告: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育路181号2幢21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7Y07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淮分公司、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