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2民初2456号
申请人: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
负责人:***。
被申请人: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育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39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9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期间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由,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20000元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