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东电缆有限公司

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华东电缆有限公司、彭群、闵红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5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城南新区东方家园A区15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68361773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新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8652062M。
法定代表人:彭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长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224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新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026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彭群,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闵红霞,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华东电缆有限公司、彭群、闵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华东电缆有限公司、彭群、闵红霞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海容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坤龙电缆有限公司、安徽华东电缆有限公司、彭群、闵红霞18094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何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