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东电缆有限公司

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万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符**、符军霞、***、安徽华东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5执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5683617738,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万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55704149770,住所地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符**,女,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符军霞,女,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无为县。
被执行人:安徽华东电缆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0265W,住所地无为县新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万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符**、符军霞、***、安徽华东电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万华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符**、符军霞、***、安徽华东电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50567.94元及利息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517元、执行费1868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