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1民初15906号
原告:湖南中科星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A266。
法定代表人:白俊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艳,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玥,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产业园1A-4号1、5、7层)。
法定代表人:付琨。
原告湖南中科星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中科星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燕
审 判 员 陆 音
审 判 员 赵 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