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402执恢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上段(即滨江路博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4098X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龙曙路199号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57DY53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725890元,执行费8659元,案件受理费58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2、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3、向公安交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格力空调181台。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查封财产现用于教学、暂不能处置,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8)川04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