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02执2520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上段(即滨江路博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4098X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龙曙路199号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57DY530。
法定代表人:***。
我院在执行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标的为725890元,受理费5892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被我院冻结。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75890元,余款55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支付,直至履行完毕为止。
综上,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幸福阳光康养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余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