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2274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上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4098XE。
法定代表人:李正泉,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1)川0402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新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1)川0402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