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3325号
原告: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正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新,男,汉族,1989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通知原告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不愿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攀枝花市攀格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春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牟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