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421民初119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扶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广西越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渠黎华侨林场,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渠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199651301Q。
法定代表人:***,场长。
原告***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渠黎华侨林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于2019年7月25日以其已经就案涉土地所有权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