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播电视台

某某与四川广播电视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7406号 原告:***,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