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7406号
原告:***,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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