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播电视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38627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