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执异2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421127000036697。住所地:湖北省**县小池镇财政宾馆沿江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监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7379241522。住所地:湖北省**县小池镇中心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下称**一建公司)与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西岸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岸发展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听取了当事人的异议和陈述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西岸发展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对案涉标的重新进行价格评估。事实与理由:黄冈市海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就西岸发展公司所有的位于**县商业不动产出具的黄海房估字(2021)第352号估价报告,依据不合理、不充分,明显存在评估方法不严谨、评估价值过低,严重损害了西岸发展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出异议,请求执行法院公正审查,认定该评估报告无效并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一建公司与西岸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鄂**民诉前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对西岸发展公司所有位于**县小池镇的中部家居世博园主题馆A、B、C、D建筑物予以查封,并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执行;案件经审理终结,本院(2015)鄂**民初字第01423号、(2017)鄂1127民初第1237号民事调解书和(2016)鄂1127民初1678号、(2018)鄂1127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相继产生法律效力,确定**一建公司对西岸发展公司享有债权41245676.96元(不含判决未确定的利息和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2021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6)鄂1127执146号决定,将上述案件合并执行并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16)鄂1127执146号之五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县建筑物(土地证号:梅国用250310012、250312002、250312003)予以拍卖”。 2021年1月11日,本院(对外委托评估团队)根据黄冈中级人民法院的授权和委托,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选取评估机构、见证评估勘验;西岸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经通知未参加选取和勘验活动,由**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抽签选取黄冈市海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评估机构;2021年1月20日,黄冈市海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派员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于同年3月8日作出黄海房估字(2021)第352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确定“选用成本法,在对影响估价对象价格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测算和判断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满足本次估价的全部假设与限制条件下房地产市场价格为4881.72万元”;西岸发展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签收估价报告,同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拟处置财产进行价格评估,须依照规定程序选取第三方评估机构,由委托评估机构实施勘验、出具专业评估报告,以确定对案涉标的进行拍卖、变卖、抵偿时藉以参考的基准价格。本案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本院(对外委托评估团队)根据上级法院的授权和委托,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取评估机构、见证评估勘验过程:西岸发展公司经书面通知未参加选取和勘验活动,依法视为放弃权利;**一建公司以抽签方式在鉴定名册中选取评估机构,黄冈市海正房地产有限公司据此进行勘难作业、出具估价报告,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的程序性要求,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原则。本案中,西岸发展公司认为估价报告的评估方法错误、评估价值过低,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评估机构给予书面说明的时限,同时,其要求重新评估的事由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设定条件不符,其所提出的异议请求,依法就应予驳回。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黄建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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