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省**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执异35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7379241522。住所地:湖北省**县***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421127000036697。。住所地:湖北省**县***财政宾馆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北省**县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下称**一建公司)与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西岸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听取了当事人的异议和陈述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终止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3793、37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归其所有商铺的强制执行活动。事实与理由:***因与***、***等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遂于2017年5月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为此出具了(2017)闽0102民初3793、37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案外人购买并完成付款和合同备案手续的房产归***所有;该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和物权归属确认效力,是认定上述商铺归***所有的法律凭证。 **一建公司陈述:案涉商铺迄今尚未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条件;以房抵债违背最高法院明令要求,况且案涉商铺业经执行法院保全查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作以房抵债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不能以此对抗执行法院的拍卖措施。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一建公司与西岸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鄂**民诉前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对西岸发展公司开发的中部家***园主题馆A、B、C、D栋建筑物予以查封,并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执行;案件经审理终结,相关法律文书确定,**一建公司对西岸发展公司享有债权41245676.96元(不含判决确定的利息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陆续产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2021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6)鄂1127执146号决定,将上述案件合并执行并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16)鄂1127执146号之五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湖北西岸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县***中部家***园主题馆A、B、C、D栋建筑物(土地证号:梅国用250310012、250312002、2503120**)予以拍卖”。 本案所涉中部家***园主题馆A、B、C、D栋建筑物(A栋和C栋、B栋和D栋以回廊相连)位于105国道**县*****村路段的北侧,由西岸发展公司开发、**一建公司承建,工程的主体框架结构完成后,即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而停工,至今尚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本案中,***针对中部家***园主题馆A-C馆A栋的103间商铺主张实体权利并提供了有关证据;其中,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3793、379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为与福建双龙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双龙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于2017年5月2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以**自购和**、***、***等案外人购买的中部家***园主题馆A-C馆A栋的103间商铺(买受人、铺号等信息详见执行裁定书附页)抵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费用173万元、2183万元并在抵债商铺在具备交付条件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上述民事调解书业已产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西岸发展公司因合法建造行为对中部家***园主题馆A-C和B-D馆栋建筑物享有物权,本院为执行西岸发展公司所负金钱债务,对此予以查封、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针对案涉商铺主张权利,有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3793、3794号民事调解书为凭,为尊重和维护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效力,避免法院之间审执行为出现冲突,应当中止对异议指向标的的执行措施;**一建公司认为该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案涉中部家***园主题馆A-C馆A栋103间商铺(房号信息详见执行裁定书附页)的执行措施。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黄建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石 龙 附页:案涉中部家***主题馆A栋商铺买卖合同内容摘要 序号合同编号买受人住址商铺(执行异议指向标的)编号价款(元) 1HMX14002929***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路16号A3022A3023A30251,308,891.00 2HMX14002930***、**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413号A3007A3008A3009A3010A30112,753,310.00 3HMX14002882***福州市台江区男禅新村22座401A1027A1028A1029A1030A1031A10322,735,944.00 4HMX14002878**、***福州市台江区长汀外18-2号A1045A1046A1047A1048A1049A10502,515,248.00 5HMX14002877**、***福州市台江区长汀外18-2号A1070A1071A10723,076,925.00 6HMX14002901***福州市鼓楼区柳河路61号A3017A3018A3019A3020A30211,873,941.00 7HMX14002900***福州市鼓楼区柳河路61号A3046A3047A3048A3049A30502,321,976.00 8HMX14002996***、**福州市鼓楼区江厝路70号51座A3029A3030753,194.00 9HMX14002995***、**福州市鼓楼区江厝路70号51座A3059A3060978,308.00 10HMX14002993***、***福州市鼓楼区江厝路70号A3032A3031746,216.00 11HMX14002994***、***福州市鼓楼区江厝路70号A3061A3062949,180.00 12HMX14002986**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36号A3063A3065927,334.00 13HMX14002993**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36号A3033A3035756,039.00 14HMX14002889**、***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268号2座A10111,059,404.00 15HMX14002890**、***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268号2座A1033A1035933,015.00 16HMX14002885**、***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268号2座A1059A1060A1061A1062A1063A10652,570,860.00 17HMX14002888**、***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268号2座A1077A1078A10793,126,301.00 18HMX14002887***、**福州市鼓楼区宫巷29号A1051A1052A1053A1055A1056A1057A10583,452,943.00 19HMX14002886***、**福州市鼓楼区宫巷29号A1073A1075A10763,196,948.00 20HMX14002891**长乐市松下镇垅下村北门兜7号A2012A2013A2015A2016A2017A20182,978,180.00 21HMX14002892**长乐市松下镇垅下村北门兜7号A2040A2041A2042A2043A2045A2046A20473,892,835.00 22HMX14002927***、林美娟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9号A2019A2020A2021A2022A2023A20252,996,636.00 23HMX14002928***、林美娟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9号A2048A2049A2050A2051A2052A2053A20553,934,967.00 24HMX14002893冯娟闽候县***关口村关口6号A2035A2036A2037A2038A20392,437,360.00 25HMX14002894**、张铮福州市鼓楼区屏西新村19座601A2065A2066A2067A2068A20692,822,042.00 合计103间55,097,997.00 备注:1、商铺买受人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3793、3794号民事调解书所列被告或第三人; 2、案涉商铺的买卖合同签约时间为2014年6月-7月期间,付款方式均为首付50%,余款按揭。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