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819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十里营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中大道4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