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252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十里营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中大道47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1719号,现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冠县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