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26民初527号
原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中大道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24622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黄县二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宜黄县二都镇二都新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1270148830354。
负责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卓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黄县二都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3,464.09元,由原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