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永昊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4民初1047号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中茅坪片区三组。 法定代表人:李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中大道4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南永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办事处半边街居委会沅安路550号(***文水资源勘测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街道**社区南园小区枉水宿舍区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永昊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门县金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