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迎宾中大道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392462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建华路8号广西建华机械厂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69275376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迎宾中大道476号,系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原审被告:***,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迎宾中大道476号,系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上诉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路桥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30民初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路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西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30民初19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路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案涉《常么至西林二级公路西林段1标段爆破项目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提供了爆破服务引起的相关服务费纠纷就简单认定为不动产纠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公司(江西路桥公司)法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简单套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适用专属管辖,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以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常么至西林二级公路西林段1标段爆破项目施工合同》、《常么至西林二级公路西林段1标段施工工程项目专项施工合同》等为依据,要求法院判令上诉人支付工程款496814元及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常么至西林二级公路西林段1标段爆破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甲方公司(江西路桥公司)法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书面协议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管辖无效,故不能按照该管辖协议来确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动产即案涉工程所在地为百色市西林县,所以应由西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该院裁定驳回江西路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江西路桥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