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合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南通合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0623行审37号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如东县城中街道。

法定代表人:倪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丽娟、黄娟娟。

被执行人:南通合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袁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以及《如东县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之规定作出东自然资罚袁字[202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南通合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没收南通合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水泥场地等设施;3、并处罚款人民币16485元。罚款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缴纳了罚款16485元,但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其他内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东自然资履催字[2020]14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其他内容。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责令南通合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没收南通合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水泥场地等设施。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东自然资罚袁字[202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自然资罚袁字[202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执行事项:1、责令南通合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没收南通合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水泥场地等设施。

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后按照东自然资罚袁字[2020]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方式立即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执行事项由如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顾 峰

人民陪审员  罗张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高亚雷

书 记 员  秦建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