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605号
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香榭里定鼎广场1号楼。
负责人:刘磊,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可,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静珍,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新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南路旭升新城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师武民。
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河南新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办事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9.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洛浦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王志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