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2民初468号
原告:河南新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南路旭升新城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师武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可有,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聚客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春都路86号。
法定代表人:陈捷。
原告河南新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聚客隆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新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新都万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席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