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初180号
原告:福建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经济开发区古农银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宏山新村南组团第4栋4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女,汉族,1986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原告福建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制造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