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4执76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源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肖朝阳。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源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06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45674.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源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账户内共计人民币252378.11元,扣除执行费6704.11元后剩余人民币245674.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0619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0619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