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常州弘毅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25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经济开发区古农银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694368992L。
法定代表人:彭幸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安家北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429506XF。
法定代表人:李**。
被执行人:李**,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9)闽0625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常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278703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我院的调查并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625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龙勇
审 判 员  徐桂铭
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