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鑫旺德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589号之一
原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9号楼801室-160。
法定代表人:侯小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中辉,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经济开发区古农银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幸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龙,福建勤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准备与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孟卫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丹青
法官助理 刘蔚雯
书 记 员 常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