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

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5执异5号
异议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7号楼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9WCE53。
法定代表人:余兴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新,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泰经济开发区古农银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694368992L。
法定代表人:彭幸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龙,福建勤奋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对本院(2021)闽0625执537号的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请求:停止(2021)闽0625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事实和理由:(2021)闽0625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一、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同意在收到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退还电子承兑汇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38000元。根据该调解内容,执行申请人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应先退还异议人电子承兑汇票,异议人在收到退回的电子承兑汇票后10日内支付货款。但截至今日,虽经异议人多次催促,执行申请人仍未退还电子承兑汇票,故货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执行申请人无权主张货款申请执行。因此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2021)闽0625执537号执行案件没有依据,涉案滥用职权。
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答辩意见,(2021)闽0625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以后,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在网银上操作背书转让电子承兑汇票(票据号:23XXXX94和23XXXX80)给奉节县翰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上述票据被拒付,无法转让。因可转让的票据已经不在我公司网银可背书转让页面里,所以不能操作。故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履行调解书里确定的退票义务,符合申请执行条件。
本院查明,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闽0625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同意在收到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退还电子承兑汇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38,000元;二、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未支付款项申请执行;三、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四、案件受理费10,792元,减半收取计5,396元,保全费4,101元,合计9,497元,由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21年7月6日,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21)闽0625执5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暂计64678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票据号码为(23XXXX94、23XXXX80)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拒付理由均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现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账户可背书转让电子承兑汇票已无23XXXX94和23XXXX80票据。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提交23XXXX94和23XXXX80票据电脑退票操作截图,以证明其已履行退票义务,因该票据被拒付,已不可背书转让,网银不支持该票据转至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生效民事调解书载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同意在收到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退还电子承兑汇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38,000元”。从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分析,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退还电子承兑汇票义务,但因非归咎于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的主观原因致使该电子汇票未实际退还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因此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可依本院(2021)闽0625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作出(2021)闽0625执537号执行裁定,并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恺丰
审判员  李文德
审判员  黄炳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雷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