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至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302民初2094号
原告:湖南至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羊牯塘陈家湾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483912242。
法定代表人:冯伟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子豪,男,汉族,1995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必文,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461号办公楼二楼20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5617156474。
法定代表人:闫碧波,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至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安伟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至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必文、冯子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闫碧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至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712.5元;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共计950元(本金8,712.5元,自2021年2月25日至2022年4月30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暂计至即日,利息为950元);3.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并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粉末涂料生产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2月25日向被告销售粉末涂料。被告分别签字、盖章确认收货,并承诺立即付款。被告于2022年1月7日签字盖章确认对账函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书。然不知是何原因,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结算所欠货款,经原告多次主张,被告人多次微信或口头承诺付款,但一次都没有兑现过。原告再三催告下,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拒绝支付相关金额货款。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迟延支付货款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求。
被告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辩称:1.答辩人是法人,账单目前没有看到过,是采购确认的,需要落实账单。2.公司公账冻结了,不是不还款,现在正在跟银行协调,账单如果没有问题,肯定是会支付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一家粉末涂料生产企业,于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为被告提供粉末涂料,并由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2022年1月1日,原被告经结算对账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材料货款18,712.5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分期还款协议书》明确于2022年1月30日前归还5,675元,于2022年3月31日前归还4,375元,于2022年5月31日之前归还尾款8,662.5元。货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协议,原告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对账函、送货单、分期还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无合同无效事由,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对账函、送货单、分期还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712.5元,且承诺于2022年5月31日之前付清,现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8,712.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鉴于双方未作约定,故结合原告的诉求,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本院确认以18,712.5元为基数,按逾期付款时同期LPR年利率3.7%加收50%,即5.55%,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本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至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付材料货款18,712.5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55%支付原告湖南至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1日起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至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安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慧鹏
书 记 员 张 彤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