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湖南正邦新材料有限公司、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478号
申请人:湖南正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银龙村腾龙产业园1栋2号。
法定代表人:黄学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丕,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461号办公楼二楼204-15号。
法定代表人:闫碧波。
申请人湖南正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扣押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湖南正邦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彭    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罗  诗
书 记 员 陈罗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