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461号办公楼二楼204-1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湘0204民初169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价值5297.4元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存款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