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执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461号办公楼二楼204-1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价值10642.15元的财产,现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价值10642.15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