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株洲宏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执48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宏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林街道大丰社区***组言布文私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461号办公楼二楼204-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宏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2022)湘0204民初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6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株洲方寸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账号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存款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宾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