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洋空调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连三洋空调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亚灵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1869号
原告大连三洋空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搭理人于水,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亚灵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实际经营地南京市秦淮区瞻园路126号天明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大连三洋空调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亚灵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白商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4)秦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苏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裴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