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洋空调机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市庆安空调附件厂破产清算组与被告大连三洋空调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莲民三初字第452号
原告西安市庆安空调附件厂破产清算组,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西路7号。
负责人**,该清算组组长。
被告大连三洋空调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松岚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渡部由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庆安空调附件厂破产清算组与被告大连三洋空调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市庆安空调附件厂破产清算组于2010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庆安空调附件厂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8元,由原告西安市庆安空调附件厂破产
清算组减半承担7794元。
审判长***
审判员*霞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