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执2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朗佑经贸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民市中医院,住新民市。
法定代表人:陈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朗佑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民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上限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81执213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