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23执1889号
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桐城市骏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城市骏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桐城市骏腾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国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桐城市骏腾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缴纳了案件申请执行费7548.00元,本案债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21)黔0123执1889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