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9民初912号
原告:沧州金路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桐城市骏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沧州金路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桐城市骏腾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沧州金路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金路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67元,减半收取计84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荣金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