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3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834647169J,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昌迅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714297XE,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5民初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最近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上诉人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