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昌迅机械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南京天意物流有限公司与一审原告南京昌迅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被告南京天意物流有限公司与一审原告南京昌迅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29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商申字第9号
一审被告:南京天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南京市*宁区禄口街道茅亭社区来凤路78号8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南京昌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南京市*宁区横溪街道吴楚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南京天意物流有限公司因与一审原告南京昌迅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因有新的证据,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南京市*宁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杜燕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见习书记员魏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