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11民初2553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0年5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
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乡市辉鸿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鸿泰大道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862062961。
法定代表人:刘创,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二街356号国贸大厦A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9057638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乡市辉鸿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辉鸿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同等的财产。担保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编号为:68303128020190000068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辉鸿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同等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九重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