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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新乡市博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11民初2553-3号
原告:***,女,汉族,1960年5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北干道北一巷3号楼1单元3号,身份证号码:410703196005073526。
常舒冉,女,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科隆大道93号5号楼3单元3号,身份证号码:410703198411083526。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旭,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1:新乡市博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中)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64858939J。
法定代表人:曲春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于之峻,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2:河南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761678211Y。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3:新乡市辉鸿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鸿泰大道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862062961。
法定代表人:刘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孙媛媛,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4: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建二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241296008。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祥,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5: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二街356号国贸大厦A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9057638B。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蝶,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常舒冉诉被告新乡市博远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辉鸿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凯达建筑有限公司、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乡市牧野区人合苑小区工程因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事实认定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本案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方能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九重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纺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