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通鑫恒建设有限公司、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财保273号
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彭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X5BE05。
法定代表人:冯世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木,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苏州路西、香港路北锦海文峰商住小区**4、5、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MUHB254。
法定代表人:顾培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06.31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在“黄陂区委政法委577号项目”的到期债权(以人民币106.31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进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梅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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