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财保87号
申请人: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95719W。
法定代表人:张巨昌,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苏州路西、香港路北锦海文峰商住小区8幢(4、5、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MUHB254。
法定代表人:顾培龙,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沈德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锐
书 记 员 蔡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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