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331号
原告:福建省西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翠园新庄87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任恢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香香,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苏州路西、香港路北锦海文峰商住小区8幢(4、5、6层)。
法定代表人:顾培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西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西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西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西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35元,减半收取计10417.5元,由福建省西泰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叙
书 记 员 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