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20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执行人: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MUHB254,住所地阜宁县(4、5、6层)。
法定代表人:顾培龙,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岚劳人仲裁字[2020]第252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700.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将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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