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838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
被告: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苏州路西、香港路北锦海文峰商住小区8幢(4、5、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佟 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