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838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永兴镇。 被告: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苏州路西、香港路北锦海文峰商住小区8幢(4、5、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中之兆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佟 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