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湖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湖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07执16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道班。
法定代表人:沈大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张星,女,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6民终17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亿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经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9日划拨了18000元。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19年1月17日划拨了24000元。被执行人张星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40000元。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8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张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其勇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陈治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学斌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